您好,您的咨詢收悉。
一、辦理離婚登記所需條件為:
1.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為北京市;
2.男女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
3.該結婚登記在中國內地辦理(含中國駐外使領館);
4.雙方目前仍然維持婚姻關系;
5.雙方自愿離婚;
6.雙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7.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二、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三、辦理離婚登記所需材料為:
1、內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軍人: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包括服役前領取且仍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按照相關規定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已注銷的戶口簿或者戶口注銷證明。
身份證未辦理、丟失、損毀、過期的,已編制有身份證號的,在《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注明“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已編制公民身份證號”;身份證未辦理、丟失、損毀、過期的,未編制有身份證號的,在《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注明“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未編制公民身份證號”;軍人證件損毀、過期、信息與身份證上信息不一致的,應更換軍人證件或身份證,且新軍人證件、新身份證及《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信息一致;軍人證件損毀、過期、信息與身份證上信息不一致的,無法更換軍人證件的,提交原軍人證件,同時提交按照登記處標準格式填寫,且加蓋《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政治機關印章的證明,證明填寫信息與《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信息一致,無法提交軍人證件的,不予受理。
3、港澳臺居民:港澳臺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4、華僑及外國人: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
5、結婚登記時為內地居民,現為港澳臺居民或華僑,提交戶口注銷證明;
結婚登記時為內地居民,現為外國人,提交戶口注銷證明,提交所在國或該國駐華使館出具的入籍證明;結婚登記時為華僑,現為外國人,提交所在國或該國駐華使館出具的入籍證明;上述情況以外的身份變更,需補領結婚證再辦理離婚。
6、外國人及華僑護照更換的,新護照上無法體現原護照號的,提交原護照或有權機關出具的護照號變更證明。
7、雙方的兩本結婚證。結婚證丟失一本的,可只提供一本,并做書面聲明;兩本結婚證均丟失的,提交原結婚登記查檔證明,并做書面聲明。
8、三份離婚協議書。
9、翻譯人員陪同的,提交翻譯人員身份證、翻譯人員親筆簽字的承諾已將相關內容如實翻譯的承諾書,以上證件復印件、文書原件存檔。
10、雙方每人兩張二寸近期免冠單人證件照。
提示:當事人戶口簿婚姻狀況要和本人實際婚姻狀況一致。
感謝您對北京民政工作的支持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