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請條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規定,明確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報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申請材料:為確保征收補償決定依法合規,減少后期法律風險,結合實踐中司法審查要點,明確報請征收補償決定所需具體材料。主要包括以下七項:
(1)作出補償決定的請示;
(2)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公房租賃關系的調查資料,涉及未經登記建筑的,需提交認定處理意見;
(3)被征收房屋的分戶評估報告及送達憑證,以及分戶評估報告相關復核、鑒定情況;
(4)對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具體補償方案;
(5)產權調換房屋的相關證明材料;
(6)其他與補償決定有關的材料。
原則規定各區政府應于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送達方式:在現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基礎上,增加電子送達方式。
送達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除征收補償決定外,分戶評估報告、履行征收補償協議決定、催告書等其他房屋征收補償文書的送達程序參照執行。
主要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申請強制執行。區人民政府原則上一個月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階段實施強制執行。區政府原則上自法院作出準予執行裁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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